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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林权改革的意义 ::
观察人士指出,对于中国广大林农来说,这次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具有像当年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历史意义,是继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第二次革命”。
:: 集体林权改革的历史必要性 ::
我国现有集体林面积占全国林业总面积的57.55%,其中经济林和竹林分别占全国的90%以上,在中国林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总经济价值至少在20000亿以上。
由于集体山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缺位等体制性障碍,导致集体林木只砍不造、造而不管,致使森林资源越来越少,更有甚者,群众之间、村落之间为争夺森林资源产生矛盾、造成纠纷,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制约了林业的快速发展。
深入进行林权制度改革,让经营者有其山,植树者受其益,务林者得其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造林积极性,提高林业的集约经营水平,把我国集体林经营好、管理好、发展好,不仅是“相持阶段”林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加快生态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历史选择。
:: 集体林权改革的重点 ::
本次改革重点是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新机制,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改革的范围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 集体林权改革在福建
福建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在全省1.35亿亩的林业用地中,集体所有的林地占了90%。
2002年12月12日福建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林权制度改革,落实了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四权”,即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2003年4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用三年时间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为目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从明晰产权入手,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塑林业微观经营主体。落实“四权”,把集体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建立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
此次集体林权改革以福建、江西等地作为试点。福建省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其成绩和经验受到国家林业局的高度认可。
在6月1日召开的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现场会上了解到的。福建省已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90%,明晰产权的村有10,534个,占有改革任务村总数的89.1%;完成明晰产权面积7509.7万亩,占应改革面积的93.1%;集体商品林林权已登记面积6706.1万亩,已发(换)林权证面积2902.6万亩,分别占林权应登记发(换)证面积的82.5%和35.7%。
目前已完成90%以上的林改任务,全省个私造林比重已达70%以上,林改成效初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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