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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在全省1.35亿亩的林业用地中,集体所有的林地占了90%。
2002年12月12日福建省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林权制度改革,落实了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四权”,即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2003年4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用三年时间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为目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省委、省政府从明晰产权入手,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塑林业微观经营主体。落实“四权”,把集体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建立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
此次集体林权改革以福建、江西等地作为试点。福建省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走在了全国前列,其成绩和经验受到国家林业局的高度认可。
在6月1日召开的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现场会上了解到的。福建省已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的90%,明晰产权的村有10,534个,占有改革任务村总数的89.1%;完成明晰产权面积7509.7万亩,占应改革面积的93.1%;集体商品林林权已登记面积6706.1万亩,已发(换)林权证面积2902.6万亩,分别占林权应登记发(换)证面积的82.5%和35.7%。
目前已完成90%以上的林改任务,全省个私造林比重已达70%以上,林改成效初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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